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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律师协会会费收取办法酒泉市律师协会会费收取办法 (2020年1月4日市律师协会四届四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律师协会会费(以下简称会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保障协会充分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及《酒泉市律师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协会会员缴纳会费,是每个会员的义务。会费包括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 第三条会费按年度收取,以上一年度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注册的律师事务所的个数及律师人数为准。 第四条团体会费由律师事务所(分所作为独立单位)缴纳,个人会费由律师事务所按注册律师人数代扣代交。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由各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后,上交市律师协会。 第五条新执业的律师(以省司法厅发证时间为准),当年个人会费免交,第二年减半收取。 第六条根据我市经济发展不平衡,律师业务收费差距较大的实际情况,以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划分,作为会费缴纳标准的根据。具体标准为: (一)团体会费:注册律师10人(包括本数)以下的律师事务所,团体会费2000元;超过10人每增加5人增加团体会费1000元。 公职(公司)律师、法律援助机构免交团体会费。 (二)个人会费:注册地在肃州区、敦煌市、玉门市、瓜州县和金塔县的执业律师,个人会费为每人2000元。 注册地在肃北、阿克塞的执业律师,个人会费为每人1500元。 公职(公司)律师、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个人会费按照其执业注册地的律师个人会费的标准收取,由所在单位承担。 第七条会费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以前缴纳。未足额按期缴纳会费的,属于未能履行《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市律师协会将通报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暂缓考核备案,待市律师协会出具已足额缴纳会费的证明后,再予以考核备案,否则视为年度考核不合格。 第八条律师协会收取的会费,主要用于律师培训、律师业务拓展、律师行业互助及律师协会工作机构的日常开支等,具体使用方式严格执行《酒泉市律师协会章程》有关规定。会费的使用情况由律师协会专职财务管理人员不定期向会长办公会报告,会长办公会定期向理事会和律师代表大会报告,同时接受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 律师协会会费应当独立建帐、单独管理,专款专用,并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 第九条本办法报省律协、市司法局、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市税务局备案。 第十条本办法由酒泉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经酒泉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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